2012年3月16日,智利对外发布外资管理体制。对投资主管、行业及方式进行了明文规定。详细如下:

1、投资主管部门

智利外资委员会(CIE)代表国家执行第600号法《外国投资法》的有关外资程序,核准自愿提出申请的重大外资投资项目。该委员会由智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计划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经济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外资也可通过中央银行进入,中央银行《外汇法》第14章做出相关规定。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智对外资高度开放。随着8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外资可进入的投资行业范围已非常广泛。目前外资已广泛进入矿业、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饮料、烟草业等领域。

目前行业限制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之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不得向外国人出售。

3、投资方式的规定

智对外资进入金额及方式没有限制,外资投资可以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根据第600号法,可以与外资委员会签订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项目,现汇投资须超过500万美元,以货物或技术等其它方式投资额须不低于25万美元,信贷方式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5%。

4、依据中央银行《外汇法》第14章进入智的外资入境管理制度

智央行《外汇法》第14章对外国投资、外国提供资本及外国信贷进入本国做出了以下规定:
(1)须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
(2)投资资金只能是外汇。
(3)资本进入智后,可以提出申请进入官方外汇市场购买外汇,也可以汇出,智央行负责审批。
(4)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内,或12个月内投资少于10万美元的不受此限制。外资企业在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须提交公司章程、官方日报上的注册声明、公司纳税号、股东纳税号等材料。

5、利润汇出管理规定

撤资须在投资完成1年后进行,只要符合税收规定,投资利润汇出没有时间限制。

汇往海外的资金和利润可由投资者在当地获得授权的外汇交易所自行决定对其有利的货币种类。

撤资金额在投资金额范围以内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超出部分须按照税法缴纳税金。利润汇出则需要缴纳35%的所得税。

入境携带现金合计金额超过1万美元应向海关申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